跳到主要內容區

教育部 函-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「消防法」部分條文,行政院定自114年6月1日施行,請查照。 

檔  號: 114/ 收發文號: 1140003853
保存年限: 收發日期: 114年04月08日
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: 1141293317
*1141293317*

   教育部 函  
機關地址: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
承 辦 人: 葉柏均
聯絡電話: (02)7736-6014
電子郵件: a14847@mail.moe.gov.tw
受 文 者: 大仁科技大學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14年04月07日
發文字號: 臺教秘(一)字第1140036467號
速  別: 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  件: (1件) 行政院函( A09000000E_1140036467_senddoc2_Attach1.pdf,共一個電子檔案 ) 1141293317_1_A09000000E_1140036467_senddoc2_Attach1.pdf (附件一)

主 旨: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「消防法」部分條文,行政院定自114年6月1日施行,請查照。

說 明: 依據行政院114年4月1日院臺忠字第1141006870B號函辦理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